新疆师范大学心智发展与学习科学重点实验室招标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0-11 浏览次数: 270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科研团队、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参照《疆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法(2017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实验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特制定招标课题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课题招标、投标与评审

1.平台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目标,发布年度招标课题指南和科学研究重点领域。

2.招标课题可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原则上每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分别不超过4.0、2.5万元,鼓励研究生、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

3.招标课题面向全校在编在职教师公开招标,投标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具有完成招标课题的能力。有在研各级平台招标课题的,不得申报。

4.课题的招标和评审遵循“择优、平等、公正、高效”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由平台学术委员会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依托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且无异议后,报科研处审核后立项,统一编排课题编号。

二、课题管理

1.招标课题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依托平台采用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评审,并将招标课题的相关材料和评审结果提交科研处审核。

2.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事项变更,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平台学术委员会同意,经平台主任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

3.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结题,不能按期完成的,须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平台主任签字同意报科研处审核;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仍不能完成的,项目自行终止,不得再次申请实验室各类课题,并视研究进展收回50-100%经费。

4.课题负责人及成员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一经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项目经费。

5.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标注新疆师范大学xx /实验室/基金资助,同一成果不能标注两个(含)以上同级别的平台或招标课题项目。

三、结题条件

1.重点项目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项目负责人;或SCI上发表1篇论文;或被《新华文摘》等全文收录1篇论文。

2)出版学术专著1部。

3)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1篇研究咨询报告。

4)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登记著作权1项。

5)立项并主持省部级(含)以上项目1项。

6)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

满足以上条件中任一条且与项目有关联的即可申请结题。

2.一般项目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项目负责人。

2)出版学术专著1部。

3)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或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1篇研究咨询报告。

4)获得国家授权专利1项或软件登记著作权1项。

5)立项并主持厅局级(含)以上课题1项。

6)获得省部级(含)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

满足以上条件中任一条且与项目有关联的即可申请结题。

科研成果依据《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认定;除明确规定外,项目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申报人、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是通讯作者的,第一作者应为本人指导的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四、经费管理

1.平台经费由学校自筹,分年度拨付使用。

2.平台建设周期前三年设立招标课题,基地资助总经费不少于年度建设经费的二分之一,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资助总经费不少于年度运行经费的二分之一。第四年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成果出版及申请专利等成果产出。

3.招标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支出,平台主任复核签字,报科研处、计财处审批和报销。

4.成果奖励,主要用于资助出版、申请专利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奖励人员须是我校在编在职教师,奖励成果需标注平台名称,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标准。

5.招标课题经费按立项50%、中期检查合格30%、成果符合结项要求后20%拨付使用。招标课题经费不得报销劳务、通讯等费用。差旅补助报销须提供学术会议通知、调研说明及其往返交通和住宿票据,原则上不超过7天。未尽事宜按《新疆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新疆师范大学心智发展与学习科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大学

心智发展与学习科学重点实验室

201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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