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3-11 浏览次数: 12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1、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2、凡本科生和研究生从事实验,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以及进行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3、实验时,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使用电炉、烘箱等电热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私接电源线路,私烧电炉和电热设备。室内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并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离岗,确保安全。

5、实验时需用剧毒物品及涉及生物安全实验材料,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学院指定的主管负责人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专柜分类贮存,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暂时不用的需用安全柜保管。

6、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和安静,不得嬉闹或高声喧哗。

7、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切断水源、电源、气源、火源,关闭窗户。

8、凡放有办公自动化设备(如计算机、录放相机)等贵重器材的实验室,均需装防盗门。

9、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及试剂均需妥善保管,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类的化学药品均采用双人双锁进行严格管理。

10、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新疆师范大学 心理学实验中心

0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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