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实验室共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3-11 浏览次数: 11

新疆师范大学实验室共用管理条例

为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学术交流,给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新疆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建立共用实验室平台,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原则上各实验互相开放共用实验室设备,如果需要在其他实验室使用自己实验室没有的实验仪器,需要和各实验室负责人联系预约,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使用完成实验工作。

2、学生进入本实验室使用共用仪器要进行登记,标明仪器使用状态(正常与否),使用完毕要将仪器归回原位,并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登记仪器状态。

3、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和有关操作流程,教师有权按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学生要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种设备,不懂之处及时请教老师避免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的损害事故,对野蛮作业或因自以为是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的,责任由使用人员自负。

4、参加实验的教师和学生要爱护仪器设备,并保持实验室的安静和卫生,实验结束后要清理周边卫生,否则以后将不得进入本实验室

5、实验室卫生由各实验室负责老师安排学生轮流值日,具体安排见值日表,每周卫生监督员检查两次,如卫生不合格,将继续值日一周。





新疆师范大学 心理学实验中心

0二三年二月




 
联系我们:
地址: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实训楼
邮编:830017
本站由新疆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中心建设 Copyright ©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新ICP备10003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