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3-11 浏览次数: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药品管理规定

1.本实验室对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制。

2.有计划地购买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和剧毒药品,由实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用申请报告,经主任和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报批购买。药品购买回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清点验收,登记造册。

3.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分区放置,不得与一般药品混杂贮存,远离电源、火源。置于避光阴凉处,库内严禁烟火,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的改善。

4.剧毒药品应专柜保管,建立登记薄,严格记录收入、使用、消耗情况,实行“五双”管理制度。瓶签上应有明显的标记。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药品及时退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对变质、损坏、过期的易燃、易爆品和剧毒药品,应在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监督下组织力量以适当的方式销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备案。

6.危险品的包装和封口必须坚实、牢固、密封,并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现象,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存放剧毒药品和危险品的地方一律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严禁在药品房内使用电炉、煤气炉或其他明火。实验管理人员离开药品房时,要严格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离开。

8.每年年终对上述物品组织清点,要求做到账物相符,管理规范,并将清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



新疆师范大学 心理实验中心

0二三年四月




 
联系我们:
地址: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实训楼
邮编:830017
本站由新疆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中心建设 Copyright ©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新ICP备10003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