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管理,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提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3、本制度适用于本学院所属教学、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害废弃物。全院废弃物处置工作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监督管理,实验室管理员及负责人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移交工作。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废弃物产生情况确定收集的时间,定期集中收集实验室废弃物,各实验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验废弃物安全地移送至规定的集中收集点进行移交。
5、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6、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张贴危险废物标识贴。
7、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须与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等,并保持清晰可见;凡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
8、所有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均应张贴危险废物标识贴,并写明成分、危险废物种类、危险情况、安全措施等信息。
9、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随意丢弃危险废弃物。
10、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请及时清理,严禁大量危险废弃物在实验室内堆积的情况出现。
11、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
12、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
13、学院与有废弃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
新疆师范大学 心理实验中心
二0二三年四月